高鹽廢水焚化爐的排放標準受《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》的約束。
1、焚化廠選址原則
禁止各類焚燒爐建設二類、GHZB1規定的功能區和GB3095規定的功能空氣質量等級,即自然保護區、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。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區、商業和文化區建設危險廢物集中焚燒廠。
2、除爆炸性和危險廢物外,還可以焚化危險廢物。
3、危險廢物的存儲
危險廢物倉庫必須是性建筑物,符合《危險廢物儲存污染控制標準》(GB18597-2001);外墻原則上是白色的墻面紅色字母,“危險倉庫”的字體大小取決于墻面空間的大小,以及整體的整潔典雅的外觀。
貯存設施和場所的地面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。如果沒有環評材料支持,防滲材料要重新放在原地面上。如需存放廢酸堿,地面應做防腐處理。地面要明顯高于室外,入口處要有圍欄,周圍設置引水渠和集水盆,加強日常管理,保證地面始終干凈,看得見真色。